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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登報,地方法院法拍公告如何登報?

1-法拍屋公告登報、拍賣土地公告登報種類繁多--登報前要詢問檢察官或書記官,內容要登報在甚麼版面。(全國版、地方版)

2-法院法拍屋土地拍賣公告登報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登報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 如距離十四天以上應將全文重登,並於開標5日前檢附所刊登新聞紙及收費單一併送法院。

3.法院拍賣公告登報,從某某地方法院公告開始刊登,登到司法事務官為止 。

4-法院法拍屋公告刊登報紙均以最小字刊登即可,1段稿1行(9個字),5段稿1行(45個字)

5-登報編排格式-不可依接排方式刊登,並應確實校對。如排印錯誤應即刊登更正,但如將房/地段/號/面積/應有部分、建號、投標日時,登錯縱更正亦為無效。 <附表部分>刊登格式通常按(格式逐項抬頭)編排刊登。不可以以道歉啟事或遺失啟事接排刊登,

6.法院法拍屋,拍賣公告刊登不動產、 動產(第一次拍賣、第二次拍賣公告+附註需全文刊登)

7-執行命令不用刊登<說明>  通常法拍屋(執行命令--是用來通知債權人如何處理拍賣公告,並限拍賣期日,幾日前<約10-17日>刊登在本院轄區有銷售之各報刊登新聞廣告並依說明所示辦理)所以執行命令是不用刊登,除法官認為有刊登必要)於 說明(1).說明(2)說明(3)有附加註明,請  債權人  聲請人刊登前需特別注意

 

院公告法拍屋登報刊登新聞紙 辦法 < 無論您在那裡!全國各縣市皆可登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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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自由時報登報徵人費用
刊登自由時報台南徵人廣告黑彩1段6行台寬1.3*高2公分刊1贈2共3天390共6天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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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刊登台南徵才廣告見報約寬3.2*高3.5 cm刊1贈2共3天960 /【共6天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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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法拍屋拍賣公告 -登報內容- 注意事項 -<執行命令 及(通知函)>-不須登報

1.法拍屋公告登報-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登報新聞紙。

2請債權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請登報於新聞紙,應按本公告格式逐項抬頭。不可依接排方式登報,並應確實校對。
3如排印錯誤應即刊 載更正,但如將房、地段、號、面積、應有部分、建號、投標日時,登報錯誤  即使更正亦為無效。
4-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規定:「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5.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
6.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7.登報於各公開發行報紙(債權人先墊費並刊於公開發行之縣、市版新聞紙)。
8.法院法拍屋網站(法院自行拍賣之案件),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法院委託該公司拍賣案件)。

9.如距離十四天以上應將全文重登,並於開標5日前檢附所刊於新聞紙及收費單一併送法院。

地方法院公告 <執行命令> 登報參考 範例範本(不須登報)

地方法院執行命令-(不須 登報)地址:00市00路00號傳真:(00)000承辦人:00股書記官00
受文者:000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 發文字號:0院00司執0字第00號
速別: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如附件所示不動產拍賣公告1件,請於說明一所示之拍賣期日14日前,在本院轄區有銷售之各報刊 載新聞廣告,並依說明三所示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院00年度司執字第00號債權人00與債務人00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債務人之不動產,經定於民國00年0月0日上午11時進行第0次拍賣程序。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84條第2項規定辦理。
三、拍賣公告應 登報於新聞廣告1日,報社由債權人自行選擇,新聞紙及收據,應立即送交或寄交承辦股。
四、如未依說明三所示登報辦理,本院即停止拍賣。

 

地方法院公告 <民事執行處通知 (函 )> 登報參考  範例範本(不須登報)

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 (函 )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地址:00市00路00號傳真:(00)000承辦人:00受文者:000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 :附件:如文號速別:密等級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如文主旨:本院定於民國00年0月0日上午11時在民事執行處投標室,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示不動產實施第*次公開拍賣,請屆時到場,請查照。
說明: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實施第*次拍賣程序。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3條規定辦理。
三、債務人如己清償或有停止執行之原因者,應迅速聲明,如時間緊迫,請於拍賣期日開標前到場聲明,否則照常進行拍賣程序。
四、債權人對本次拍賣之不動產,於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時,如依法得承受,並願照拍賣最低價額承受者,應於拍賣期日到場,並於該次期日終結前聲明之。未到場者,不得承受,即再行定其拍賣。如有2以上債權人聲明願意承受時,以抽籤定之。
五、拍賣之不動產,法令限制其買受人之資格者,對於承受之債權人仍有適用。
六、如拍定人為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承買,得標後本處不另通知優先承買。
七、拍賣公告如有錯誤,請通知本院。
八、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桃園縣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九、拍賣之不動產標示詳如附表,另請特別注意附表備註欄之記載是否正確,如有意見或意議,應於拍賣期日前以書狀聲明異議。
十、有延緩、停止執行之原因或債務人如已清償,債權人或債務人應檢同證明文件,於拍賣前聲明;如時間緊迫,亦應於拍賣期日上午11時前到聲明

 

地方法院公告 <第一次拍賣公告> 登報 內容 範例範本(須登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第一次拍賣)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發文字號:O院OO字第000號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23762號債權人吳00等與債務人00棗、吳00、吳00、吳00間變賣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金額:如附表所示。

三、投標日時:民國00年00月24日下午2時30分起,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密封妥,投入本院投標室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民國00年00月24日下午3時整進行第一次拍賣。

五、其他事項,請閱本院公告欄揭示之公告及本院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六、本公告係由債權人摘錄登載,如有錯誤,以張貼於本院公告處之公告為準。
附表:99年度司執字第23762號 財產所有人:00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權利 最低拍賣價格 保證金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平方公尺 範圍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1 彰化縣 花壇鄉 口庄 口庄 7-5 雜 89 全部 1 ,500,000元 300,000元
備考 ◎吳00持分5分之1係假扣押00執全字第1126號查封;吳00各持分5分之1
2 彰化縣 花壇鄉 口庄 口庄 7-7 雜 5.00 全部 70,000元 14,000元
備考 ◎00持分5分之1係假扣押00執全字第1126號查封;  吳00各持分5分之1
點交情形 點交否:不點交使用情形 土地位於00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廠區內,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其上種植大王椰子樹及植栽,且設定不定期限地上權,定有地租,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14,000元。四、7-5地號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都市計畫工業區;7-7地號土地編定為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尚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00

法院第二次拍

 

地方法院公告 <第二次法拍公告> 登報紙內容  範例範本(須登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告(第二次拍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告(第二次拍賣)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1月9日發文字號:中院彥民執00司執竹字第000號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00年度司執字第000號債權人00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袁楚閔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拍賣最低價額及保證金:均如附表。
二、投標日時及場所:00年1月7日下午1時30分起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開標室(任何一標櫃內)。三、開標日時及場所:00年0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前開處所當眾開標。四、得標規定:以投標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並且是總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果得標人所出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定其得標人。五、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等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繳納價金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時,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
責任。六、其他有關事項:詳本院拍賣公告欄右側張貼之不動產拍賣綜合事項(另張貼在本院網站及本院投標室公告欄)。附表: 00年度司執字第00號財產所有人:袁00

編 號1 土 地坐 落 縣市 臺中市 北區 賴厝 00 段 地目建   面積權利範 圍平方公尺 十萬分 之1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1,413,000元           備考

建號 1 9730基 地 坐 落 建 物 門 牌 臺中市北區賴厝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鋼筋混泥樓 層 面 積(平方公尺) 住家用、 第4樓層:117.09 全部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 材料及用途 範圍 陽台12.97坪   建物面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1,224,000元

備考 共同使用部分建號9732面積34.01平方公尺持分十萬分之16457。

點交情形 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37,000元,以總價最高
者得標。三、保證金新台幣:792,000元。四、本件標的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權代理人表示本件標的出租予第三人熊亭宣,承租人熊亭宣亦在場表示自民國99年5月份起向債務人承租本件標的,租期至民國104年4月30日止,租金與債務人間之借款相互抵銷,惟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命令除去,拍定後點交。若該命令於點交前經裁定廢棄確定,拍定後始不點交。另共同使用部分則不點交。五、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000

 

地方法院公告 <第三次法拍屋拍賣公告> 登報紙內容  範例範本(須登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告 第三次拍賣公告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00年度司執字第00號債權人凌00與債務人陳00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公告事項: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
事項:均詳如附表。二、保證金如附表。保證金繳納方式及相關事項:(一)票據:甲、全國各銀行總行或各分行為發票人,以各銀行總行或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本票或匯票。乙、農會、信用合作社簽發,以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或各地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或匯票。附註:因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為本院國庫經辦行,請投標人儘量開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付款匯票或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或正義分行本行支票繳款,因上述支票毋需透過交換手續,當場即可由繳款處
製發正式收據;如以其他票據繳納,則由繳款處先行製發臨時收據,俟繳款處將正式收據送交執行處各承辦股後,由承辦股於寄發其他文件時一併寄送。丙、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受款人如非記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者,該票據應由受款人背書,否則視為投標無效。
(二)以票據為保證金者,將票據連同投標單密封後放入保證金封存袋,一併放入標匭,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或所繳納之票據非第(一)項之票據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三、投標日時:民國00年1月30日上午9時起,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密封妥,投入本院投標室〈一〉第1至4號標匭內。四、開標日時:民國00年0月30日上午10時30分。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七、其他事項,請閱本院公告欄揭示之公告及本院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八、本公告係由債權人摘錄登載,如有錯誤,以張貼於本院公告處之公告為準。
附表: 00年度司執字第00號 財產所有人:陳00編 號1 土 地坐 落 縣市 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最低拍賣價格臺南縣 鹽水鎮 下林 174 建 2196 6分之1 429,000元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重劃前: 頭港段348、349地號

 

地方法院公告 <次法拍屋公告(特別變賣)> 登報內容 範例範本(須登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特別變賣)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月1日發文字號:基院義第00號主旨:應買人得自00年1月8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張長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依據:修正後之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2項規定辦理。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後列事項及附表。
二、本院00年度司執字第00號債權人簡00等與債務人張00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院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院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
(一)如本件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受法院裁定更生或清算,致執行程序有應停止、撤銷等情事,或更生債務人於拍賣公告前依該法第70條之規定聲明願按拍定或承受價格提出現款消滅本件標的之物上優先權及擔保權時,本件拍賣程序即依該法規定辦理,停止拍賣程序、或於拍定後優先通知債務人提出現款消滅物上優先權及擔保權,請應買人注意。(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拍賣之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八、執行標的現況:

(一)民國00年4月29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惟據債權人陳報稱: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無分管停車位,拍定後點交。另標的占用446、447、500-52地號,占用權源不明,非在本次拍賣範圍內,拍定後由應買人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二)本件標的未辦建物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且標的占用446、447、500-52地號土地,遭占用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三)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其他公告事項:
(一)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本院將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二)投標人應提出身分證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具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投標人或承受人為外國人者,應於投標時提出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所在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
制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四)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附表: 99年度司執字第5512編號  財產所有人:張00
 基 地 坐 落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最低拍賣價格
 建 物 門 牌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材料及用途 範圍 (新臺幣元) 1 1662 基隆市中正區和平段 2層樓 1層:110.19 全部 795,000元備考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點交情形 點交否:點交使用情形備 註 一、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95,000元。二、保證金新台幣:159,000元。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000

 

如何辦理刊法拍屋.拍賣公告 ? 注意事項  如下

1.法院民事強制執行流程拍賣程序(法院內部流程)

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收狀→民事執行處分案→執行處推事排定→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鑑價及函地政查封登記→向債權債務人及相關人詢價→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第一次拍賣→第二次拍賣→第三次拍賣→應買公告→拍定或承受→查核增值稅→拍定人或優先承買權人繳納價金→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製作分配表→訂出分配日期→發款→拍定人聲請點交→命債務人自動履行→書記官現場履勘→強制執行點交→執行完畢

2.法拍屋、法拍土地被拍賣原因

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債權人為取回債權之債務糾紛,並透過法院來執行拍賣的房屋或土地!

3.法院如何鑑價

不動產鑑價是依據強制執行法第八十條(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鑑價分土地、建物、其他地上物三部分,台北、士林、基隆、板橋等法院是委託民間鑑價公司鑑價,另有法院土地部分是委託地政事務所或地價評定機構,建物則委託當地鄉鎮市公所或建築師公會不動產鑑定之價格多會與市價不相同,法院執行處會發文徵詢債權人及債務人對不動產鑑定之價額表示意見,如債權人及債務人不表意見時,即為第一次拍賣最低價額。

4.如何申請查封

債權人必須先查明債務人的財產,才可以聲請查封。債權人要證明所要查封的財產是債務人所有。如果是房地產,要提出該不動產最近七日內的登記謄本。如果是未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子,應提出稅捐處或鄉鎮區、市公所的納稅或產權證明文件以及基地的登記謄本。如果要查封債務人太太的財產,要提出戶籍謄本,證明兩人是夫妻。但如夫妻有登記分別財產,就不能查封。如果查封興建中,尚未辦理保存登記的建築物,應提出建築執照及起造人名冊或使用執照影本,以及基地的登記謄本,以證明產權。法官審查前述要件完備後,就定期通知債權人(但不通知債務人)實施查封。債權人接到通知後必須按時向承辦書記官報到,依法繳納執行人員旅費,並導往現場查封。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可認為無執行之意思者,法官即予結案。債權人如果無法到場引導,可以提出委任書委任他人前來繳費並引導。委任書上所蓋債權人的印章要與強制執行聲請狀﹝第一張狀紙﹞所蓋印章相同,以避免冒充。查封時,預料債務人可能抗拒時,可通知警察或憲兵到場協助維護秩序。關於憲警的出差旅費,應由債權人預納,視為執行費用。查封的動產或不動產,都不能超過債權額太多,否則不予查封,以免影響債務人權益。債務人或任何人擅自取下或撕毀封條時,即觸犯刑法第一三九條之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5. 法院查封房屋房子後要多久開始執行拍賣公告

第一次拍賣公告法院所定的拍賣期日,依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以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依最高法院民國86年抗字第1681號裁判要旨:「...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最低價額,「到場」之債權人必須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執行法院始得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本件抗告人未於第六次(現最多至減價拍賣)拍賣期日到場,亦未於拍賣期日終結前為承受之意思表示,自不得於拍賣期日後再為承受之主張。」
 

第一次拍賣:如無人投標,就會降2成〔即打8折減價〕拍賣前會先公告14天。

法院查封房屋房子(第1次登報後)要多久開始執行第二次拍賣--第二次拍賣-拍賣之不動產經第一次拍賣或第二次拍賣流標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三條定:「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第二次拍賣:如無人投標,再降2成〔即再打8折減價〕一拍流標後約14天內排出第二拍日期。

法院查封房屋房子(登報第2次後)要多久開始執行第三次拍賣

拍賣之不動產經第二次拍賣:如無人投標,再降2成〔即再打8折減價〕一拍流標後約14天內排出第二拍日期。

三次拍賣:如再無人投標,再降2成〔即再打8折減價〕二拍流標後約14天內排出第三拍日期。此時法院會通知銀行是否進行〔應買程序〕

法院特別拍賣/程序(應買)(法拍屋公告登報第3次後)要多久開始執行第四次拍賣 即(特別變賣程序後減價拍賣)

當第三次拍賣流標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在特別拍賣期間,無人應買或債權人未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時,則會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參照)
 

第四次拍賣:即是公告三個月的〔應買公告〕任何人皆可在公告期間用〔第三拍〕的底價直接向法院購買,若公告期間無人應買時法院待應買期間截止時,會排定第四拍拍賣程序。

6.法院減價拍賣<減價拍賣特別拍賣後>第一二、三次拍賣減價拍賣(特別拍賣程序應買)~法院未拍定或債權人也不願意承受時~視為撤回該不動產

在特別拍賣期間內,債權人有聲請減價拍賣,而在減價拍賣之期日仍未拍定或債權人也不願意承受時,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後段規定,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特別拍賣:若再無人投標時,則法官會當場詢問是否有〔債權人願意承受〕若無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仍然要繳交拍賣執行費用予法院。

 

<減價拍賣特別拍賣後>

第一次拍賣:法院所定的拍賣期日,依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以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依最高法院民國86年抗字第1681號裁判要旨:「...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最低價額,「到場」之債權人必須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執行法院始得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本件抗告人未於第六次(現最多至減價拍賣)拍賣期日到場,亦未於拍賣期日終結前為承受之意思表示,自不得於拍賣期日後再為承受之主張。」

<減價拍賣特別拍賣後>第二次、第三次拍賣
拍賣之不動產經第一次拍賣或第二次拍賣流標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三條定:「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減價拍賣(特別拍賣程序 應買)~法院未拍定或債權人也不願意承受時~視為撤回該不動產--在特別拍賣期間內,債權人有聲請減價拍賣,而在減價拍賣之期日仍未拍定或債權人也不願意承受時,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後段規定,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當第三次拍賣流標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
(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99號裁判參照)在特別拍賣期間,無人應買或債權人未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時,則會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參照)。  特別拍賣後:若再無人投標時,則法官會當場詢問是否有〔債權人願意承受〕若無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仍然要繳交拍賣執行費用予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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